0391-8867868  0391-8867853

通知公告

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 > 通知公告

  孤残儿童、弃婴寻求家庭寄养
 发布:焦作市儿童福利院 浏览:3833次 发布时间:2012-04-01 分享到:
我院家庭寄养业务继续进行,现有20名孤残儿童、弃婴面向社会寻求家庭寄养,望社会广大爱心家庭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。经审查考核后,我院将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合同并确定寄养费用等情况,寄养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。被寄养儿童入住后,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。
(二)有稳定的经济收入,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。
(三)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,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。
(四)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,无不良生活嗜好,关系和睦,与邻里关系融洽。
(五)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,身体健康,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、经验,初中(或相当于)以上文化程度。
 
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。
(二)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,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。
(三)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。
(四)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。负责与学校沟通,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。
(五)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、肢体功能康复训练、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。
(六)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。
(七)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。
 
联系电话:0391-3881256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0391-3881232
联系人:  郭玉辉

image

  焦作市儿童福利院位于人民路东段与文丰路交汇处,总投资3800万元,占地41亩,建筑面积15868平方米,设置床位400张。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“对儿童特别...[查看详情]